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着力提高教育质量”“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强调,“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促进高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加强质量保障与评估提出的要求主要有六个方面:
一是“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建立和完善国家教育基本标准”“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
二是“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理念,建立科学、多样的评价标准”;
三是“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改进高校教学评估”“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制度”;
四是“鼓励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高等学校学科、专业、
课程等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探索与国际高水平教育评价机构合作,形成中国特色学校评价模式”;
五是“建立高等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整合国家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构及资源,完善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发布监测评估报告”;
六是“明确各级政府责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管办评分离,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
《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以新理念引领教育现代化”,紧密围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这一主题,“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全面提升育人水平”。规划要求“构建有效监管体系”,在制度建设方面,“完善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健全国家教育质量评估监测机构”“逐步扩大工程、医学等高等教育认证范围”“分类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评估工作”“建立基于大数据分析的质量监测机制”并“强化监管结果运用,建立公开承诺、权责一体、违者退出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