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分校):
根据《菏泽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方案(试行)》文件要求,为做好2022-2023学年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承担我校2022-2023学年课程教学任务的专、兼职教师。
二、评价方式及方法
1.评价工作由各二级学院(分校)组织实施。
2.专任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等级,由各二级学院(分校)根据任课教师人数和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成绩的排名情况确定。
3.职能部门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统称内聘教师)、外聘教师的评价,由课程归属二级学院(分校)组织实施。
4.内聘教师参与课程所在二级学院(分校)教师的统计排序(附件1),且计入教师总数。外聘教师不参与课程所在二级学院(分校)教师的统计排序,且不计入教师总数,评价结果单独附表(附件2)统计,报教学质量评估处备案。
5.评价分为学生评教、院系教学督导评价和院系教研室(同行)评价三个部分,以上三个部分评价结果的相对权重分别为50%、40%、10%;其中学生评教成绩由教学质量评估处提供,督导、教研室(同行)评价工作由所在二级学院(分校)组织实施,原始记录表各二级学院(分校)自行存档备查。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各二级学院(分校)要充分认识教学质量评价对于改进教学、提升质量和完善教师评价体系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实施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全员覆盖、不漏一人。
(二)加强学习,理解内涵。各二级学院(分校)在开展评价工作前要组织评价人员和参评教师认真学习《菏泽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方案(试行)》,理解文件内涵,保证评价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三)公平公正,科学有效。各二级学院(分校)要本着对学校负责、对教师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开展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做到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科学有效。
请各二级学院(分校)按照要求将纸质版(院系负责人签字、盖章)评价结果统计表(附件1、附件2)于2023年9月22日下午5点前报送至综合办公楼517室教学质量评估处评估科,电子版发送至邮箱:lv***@126.com。
联系人:吕兆坡;联系方式:0530-55*****。
教学质量评估处
2023年9月5日